4. 对座说仪
四、明对僧自恣法。《增一》云:如来同僧坐于草座,告诸比丘:“汝等各就草座,我欲受岁等。”[1] 广如《新岁经》中。[2]
第四,正式说明自恣的程序。
“《增一》云:如来同僧坐于草座,告诸比丘:汝等各就草座,我欲受岁等。”《增一阿含经》记载:佛陀参加自恣时,也是和大众一样坐在草座上,告诉比丘们说:你们都各自安坐在草座上,我准备受岁了。
“广如《新岁经》中。”详细内容见《佛说新岁经》。经中记载:佛陀在草座上告诉比丘们说:你们都坐在草座上。待大众入座后,又对他们说:我准备受岁,我对大家犯有什么过失吗?你们看我的身口意有没有不如法的行为?这样反复说了三次。舍利弗回答说:如来没有身口意三业的过失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如来将那些刚强难调的众生都度化了,作为世间的眼目和大医王,是大千世界最为尊贵的,怎么会有过失呢?这段记载说明,自恣是僧团非常重要的法事,佛陀自己也亲自参与,并为僧众示现自恣的具体作法。
· 五德来仪
次,正对僧自恣法。其一五德至上座前,大敷坐具,互跪。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(此《僧祇》文)。[3]
此处引《僧祇律》,说明五德为众僧自恣时,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威仪。“其一五德至上座前,大敷坐具,互跪。”其中一位五德先到上座前,敷坐具,互跪,为上座自恣。
“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。”此时,第二位五德就站在次座前面。待第一位五德为上座自恣结束,第二位五德开始为次座自恣。这时候,第一位五德又站到第二位五德下面。如此,两人一跪一立,一人互跪作自恣,另一人站于下首等待,轮番操作,递相进行,而不是两位五德一同作法。
· 众僧自恣
《四分》云:若上座见五德来,即从座起,互跪,偏袒右肩,合掌。一切僧即随上座法。[4]
《十诵》云:五德是上座者,应加捉足之言。应作法言:“大德一心念,众僧今日自恣,我比丘某甲亦自恣,若见闻疑罪,大德长老哀悯故语我。我若见罪,当如法忏悔(三说)。”上座复本座,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立。[5]
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,同上作法。如是展转,至于下座。随其说讫,还复本座。
《律》开病者随身所安(准此,不病应讫自恣)。[6]
接着,说明僧众在自恣时应该具足什么样的威仪,应该说些什么。
“《四分》云:若上座见五德来,即从座起,互跪,偏袒右肩,合掌。一切僧即随上座法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上座看见五德来到面前,也要立即从座位上起身,互跪、偏袒右肩、合掌,不因为自己是上座就与众不同。此时五德是受僧团差遣行事,不论戒腊长幼,都要具足同样的威仪。所以,其他僧人也要像上座一样,当五德来到面前时,立即起身、互跪、偏袒右肩并合掌,接受五德对他自恣。
“《十诵》云:五德是上座者,应加捉足之言。”《十诵律》说:如果五德是众中上座的话,接受自恣者还要俯身拜下去,伸手捉上座足,以示恭敬。但五德是下座的话,就不需要如此行事,只要像之前所说的起身、互跪、偏袒右肩、合掌即可。
“应作法言:大德一心念,众僧今日自恣,我比丘某甲亦自恣,若见闻疑罪,大德长老哀悯故语我。我若见罪,当如法忏悔(三说)。”接受自恣者应该对五德说:大德请您忆念我,僧团今天自恣,我比丘某某也有幸参与。如果大德您看到、听到或怀疑我有犯戒行为,请您出于慈悲告诉我。如果我确有犯戒行为,一定认识到自己的过错,如法忏悔。这样重复三遍之后,等待五德为他检举。这段告白共有五层含义,一是正告五德;二是说明自恣法为十方同遵;三是表明自己依止僧法;四是请求五德举罪,指出过失;五是表明自己有错必改之心。重复三遍则是表明自己参与自恣的诚意。
“上座复本座, 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立。”上座自恣结束后,回到原处坐下。为他作自恣的五德就到座次第三的比丘面前站着。“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,同上作法。”第二五德之前已站在次座前,此时就和第一位五德同样地作法。
“如是展转,至于下座。随其说讫,还复本座。”就像这样一位接着一位,一直辗转进行到下座。每个人说完之后,就可以回到座位坐下,不用继续跪着,但自恣时必须互跪。
“《律》开病者随身所安(准此,不病应讫自恣)。”
《四分律》中,佛陀开许病人可以根据身体情况参加自恣,不一定非要偏袒右肩,互跪合掌。律中记载,曾经有比丘身体不好,跪着自恣后,病情加重,所以佛陀就慈悲开许说:如果是病人的话,以他身体可以承受的威仪自恣即可。“随身所安”,是指不一定互跪合掌,但还是要坐在草上。
· 五德处所
若二五德自恣者。《僧祇》,五德各至本坐处应自恣,不得待僧竟,然后自恣。[7]
即破《十诵》家法。[8]
五德受僧团差遣为大众自恣,但作为五德的比丘,同样要参与自恣。那么,他们向谁自恣,又该在什么时候自恣呢?
“若二五德自恣者。《僧祇》,五德各至本坐处应自恣,不得待僧竟,然后自恣。”如果是两位五德自恣,《僧祇律》说:五德应该在来到自己的坐处时参与自恣,而不是等僧众全部自恣结束后,两位五德再彼此自恣。僧团是按僧腊多少来论长幼和排座次的,作为五德的比丘,在僧团也有自己相应的位置。前面说过,自恣是从上座开始依次进行,当进行到五德原本所在的位置时,他应该回到这里,让另一位五德为他自恣。
“即破《十诵》家法。”这个说法破斥了《十诵律》的观点。《十诵律》认为,应该在其他僧人自恣结束后,两位五德再彼此自恣。道宣律师认为,按僧次自恣才更如法,所以特别引《僧祇律》加以厘清。
· 说讫告众
若众僧说已,五德至上座前告云:“僧一心自恣竟。”便如常礼退(《十诵》文也)。[9]
自恣结束之后,五德应该来到上座前宣布。
“若众僧说已,五德至上座前告云:‘僧一心自恣竟。’便如常礼退(《十诵》文也)。”两位五德给僧众自恣结束之后,要来到上座前禀告说:僧团大众已经一心自恣结束。然后,就按常规礼仪回到自己的座位。这是《十诵律》记载的。
5. 特明举罪
若五德及僧举得六聚之罪,或自言伏首。僧当捡挍,审实者,各依当篇治竟,然后自恣。若别人举罪,穷勘是非,核其事情。无有虚滥者,依《律》遮法治之。若事实是犯,举根不了,并反治谤罪(亦如《众网》中)。
五德举过,无问虚实,由是僧差,加复具德。纵举成虚,三根容谬,虽合推绳,情在离恶,故不入治限。不同别人,僧不差遣,辄尔陈过,恐滥清人。又内无德,多不知时,反生诤本,何成安众?故虚即结谤。
若僧满二十,随所犯罪,并得治之。若五人已上,举得出罪之事,则且白停进不,如四人法中说。
最后,说明举罪和忏悔的问题。僧团自恣时,除了受差遣的五德外,其他人也可以检举。但检举未必都属实,甚至有人会恶意检举,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情况?
“若五德及僧举得六聚之罪,或自言伏首。僧当捡挍,审实者,各依当篇治竟,然后自恣。”六聚,波罗夷、僧残、偷兰遮、波逸提、波罗提提舍尼、突吉罗六种罪。自恣主要是请五德为大众检举,但其他僧人也可以检举,前提是检举者亦具备五德。如果五德或其他僧人检举某比丘犯了六聚之罪,或是犯罪者自己发露出来。那么,僧团就要对他的犯罪行为加以审核,考察此事是否属实。如果确有其事,就要根据所犯罪行忏悔,比如波罗夷有波罗夷的忏罪方法,僧残有僧残的忏罪方法。忏悔之后,才能自恣。
“若别人举罪,穷勘是非,核其事情。无有虚滥者,依《律》遮法治之。”如果是五德以外的其他僧人检举罪行,必须认真、谨慎地加以审核,考察其中是否存在栽赃或诽谤的成分。倘若所举罪行确实存在,没有任何虚假不实之词,就要依《四分律》的遮法进行对治。
“若事实是犯,举根不了,并反治谤罪(亦如《众网》中)。”如果所检举的罪行确实存在,但检举者的理由并不充分,那么他就要反过来受制裁,因为这一行为已构成诽谤罪。戒律就像法律一样,是讲究事实根据的。诽谤罪的治法,是比照他所举报的罪行,降一级处理。比如你检举别人犯波罗夷,那诽谤罪就按僧残来治。这在《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中就有说明。
“五德举过,无问虚实,由是僧差,加复具德。”如果是五德检举他人过失,不论所检举的内容和事实是否有出入,都不会受到制裁。因为五德是由僧团委派的,而且他本身已具备自恣五德和举罪五德,受到僧团大众的信任。
“纵举成虚,三根容谬,虽合推绳,情在离恶,故不入治限。”推绳,核实加刑。在这种情况下,即使他所检举的罪行并不存在,或者见、闻、疑三根没有充分根据,也是情有可原的。正常情况下,若检举不实要受到制裁,但五德举罪的用心是为了帮助对方远离不善行,所以不列入制裁范围。
“不同别人,僧不差遣,辄尔陈过,恐滥清人。”对五德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其他比丘。因为其他比丘并没有受到僧团委派,如果随随便便就检举他人过失,恐怕会污蔑清净比丘,影响僧团的和合。
“又内无德,多不知时,反生诤本,何成安众?故虚即结谤。”加之有些人本身缺乏检举者应该具备的内在德行,既不知道什么时候该说而什么时候不该说,也不知道什么话该说而什么话不该说。这种不知善巧的检举,往往会在僧团内部引发是非纠纷,怎么能利于僧团的安定呢?因此,只要检举与事实有误或证据不充分,立刻要受到制裁。之所以这么严格,主要是为了维护僧团的清净和合。因为检举容易被滥用,一旦处理不当,就会导致是非、矛盾和纠纷。
“若僧满二十,随所犯罪,并得治之。”如果自恣的僧团有二十位僧人,不论检举出任何一种罪行,都有能力加以解决。因为在所犯罪行中,僧残必须有二十僧出罪,“若比丘不满二十众,是比丘罪不得除”。
“若五人已上,举得出罪之事,则且白停进不,如四人法中说。”如果有五位以上、二十位以下比丘,检举出某些罪行后,或许能解决,或许不能解决。这时就要禀告大众暂停,让犯罪者发露过失。发露内容为:“诸大德一心念,今日众僧自恣,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残罪,以众不满,未得治之,余者清净。”只要这样陈述一下,自恣就可以继续往下进行。这在四人法中有说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