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自恣宗要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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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为“缘集相应”,从时间和参与者两点说明。
第一节 时节差别
一、含闰前后
初中分二,前明时节,谓有闰月者。依闰安居,七月十五日自恣。不依闰者,依《摩得伽》中,数满九十日自恣。[1]若闰七月者,取前月自恣。非前夏安居者,过闰已,数满九十日自恣。
自恣的时间,通常安排在安居最后一天,但如果其中涉及闰月的话,应该依哪一天为准?印度的闰月和我们不同,按中国的历法,今年是否有闰月是提前知道的。而印度可能是国王临时宣布的,这就涉及两种情况,一是安居前已经知道有闰月,一是安居开始后才得知有闰月。
“初中分二,前明时节,谓有闰月者。依闰安居,七月十五日自恣。”“时节差别”这部分讲述了两种情况,首先说明是否包含闰月。因为自恣是安居最后一天,安居时间有变的话,自恣日也随之改变。如果安居期间出现闰月,并且依闰月安居,就应该在七月十五日自恣。此处,是指四五六三个月期间有闰月。
“不依闰者,依《摩得伽》中,数满九十日自恣。”如果不依闰月安居,根据《摩得伽论》的观点,只要从安居开始的这一天,满九十天就可以自恣。这是指事先不知有闰月的情况。如果安居开始就知道有闰月,那么,不依闰是不成安居的,这在《安居策修篇》有详细说明。
“若闰七月者,取前月自恣。非前夏安居者,过闰已,数满九十日自恣。”如果恰好是闰七月,只要在前面那个七月自恣。如果不是前安居,而是后安居者,那么过了闰月以后,只要满九十天就可以自恣。
这是说明自恣的时间安排。
二、诤事增减
二、因诤增减自恣,如《说戒》中。[2]
诤事,即僧团准备自恣时,外来客比丘将前来破坏僧团和合。因为僧团说戒、自恣前先要和合,如果有人反对就是不和合,不能正常说戒和自恣。《说戒正仪篇》也说到,如果准备说戒时遇到外来比丘欲行扰乱,应该调整时间,提前或推后。比如说戒的常规时间是十五日,若知道对方当天要来破坏,可提前到十四日或十三日。如果外来比丘提前到来并住在僧团不走,就可往后推到下个月,乃至再下个月(印度一个月为此地半个月)。可以连推两次,如果还不走的话,最后就要强和合说。
“因诤增减自恣,如《说戒》中。”自恣也是同样。如果知道斗诤比丘十五日来,应该提前到十四或十三日自恣。如果没能提前完成,且斗诤比丘不走,就可以往后推,从七月十五一直推到八月十五。如果还不走的话,就要强和合自恣。
三、修道延日
三、修道安乐,延日自恣,得至八月十五日。[3]
然《律》中但明十四日、十五日自恣,及至急施衣中、次第增中,十六日自恣。[4]
《增三》中,三日自恣。[5]
《律》云:安居竟自恣,则七月十六日为定。[6]
《律》又云:僧十四日自恣,尼十五日自恣。此谓相依问罪,故制异日。及论作法,三日通用。[7] 克定一期,十六日定。[8]
若有难者,如《五百问》中,一月自恣。[9]
除了因为有难事而不得不延期自恣,还有主动延期的情况。比如为了安心修道,亦可延长安居时间,将自恣推后举行。正常情况下,比丘在自恣后就要离开安居处,到各地参访、云游。而有些比丘在三个月的安居期间修行得力,想继续潜心用功,加以巩固。佛陀考虑到这种情况,特别作了开许。
“修道安乐,延日自恣,得至八月十五日。”如果僧团的比丘们在安居期间修行相应,法喜充满,虽然自恣时间已经到了,但他们还想有更多时间用功,就可以把自恣时间向后推迟,允许延长一个月时间,到八月十五日自恣。但要告知大众,白云:“大德僧听!若僧时到,僧忍听,僧今日不自恣,四月满当自恣,白如是。”
“然《律》中但明十四日、十五日自恣,及至急施衣中、次第增中,十六日自恣。”但《四分律》只说到比丘应该在十四日或十五日自恣,而在第十卷急施衣的部分,说到可以在十六日自恣。此处所说的急施衣,见《戒经》舍堕第二十八条。有施主要供养僧团功德衣,但僧团接受这个供养有时间限定,通常是在自恣后,比如七月十六到八月十五,或七月十六到十二月十五。没有功德衣,可有一个月接受供养;有功德衣,可有五个月接受供养。但有些居士由于各种特殊原因,等不及按规定时间供养。这种情况下,戒律规定可以提前接受供养的衣。所谓次第增,即可以提前一天到十天受衣,虽然尚未到规定的受衣时间,但情况特殊,允许比丘暂时畜衣。
“《增三》中,三日自恣。”《四分律·毘尼增三》中讲到三日自恣,即十四日、十五日、月初日(十六日)。因为印度的历法分白月和黑月,从新月到满月的十五天为白月,月光渐明;满月翌日至新月前日之十五天为黑月,月光渐暗。这里所说的月初日,即黑月之初,按中国的历法,即十六日。
“《律》云:安居竟自恣,则七月十六日为定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应该在安居结束之后自恣。通常,这个时间应以七月十六日为定。
“《律》又云:僧十四日自恣,尼十五日自恣。此谓相依问罪,故制异日。”《四分律》又说,比丘应该在十四日自恣,比丘尼应该在十五日自恣。因为比丘尼要对比丘行八敬法,其中之一就是依止比丘自恣。所以比丘应该先自恣,有了清净身心之后,才有资格帮助比丘尼检举过失。此外,如果比丘自恣后立即为比丘尼自恣的话,可能太过疲累。所以,律中特别将比丘和比丘尼的自恣日安排在不同时间。
“及论作法,三日通用。克定一期,十六日定。”关于自恣的时间,道宣律师最后还有一个总结。正常情况下,自恣可以在十四、十五、十六三天内进行。如果要约定一个理想时间,就以十六日为佳。原因在于,有些人十五日自恣结束后就出界而去,结果因此破夏了。因为安居规定要到十六日明相出才能离开,但有些人对戒律学得不精,不清楚具体规定,以为自恣结束就万事大吉,不料功亏一篑,所以定在十六日比较保险。
“若有难者,如《五百问》中,一月自恣。”如果有种种障碍,根据《五百问》的观点,在七月十六直至八月十五这一个月内都可以自恣。哪天没有障难,就可以安排哪天自恣。
第二节 应人是非
二、明应人是非。若破夏、不安居人,虽不得岁,以举罪义通,理必依众,恣僧治举。
《四分》云:若后安居人,从前安居者自恣,住待日足。[10]
这一部分,说明哪些人可以参与自恣。因为在僧团安居期间,有些人破夏了,也有些人根本没有安居,这些人要参与自恣吗?道宣律师特别就这一问题作了说明。
“若破夏、不安居人,虽不得岁,以举罪义通,理必依众,恣僧治举。”那些已经破安居或没有参加安居的人,虽然无法受岁,不能得到戒腊,但还是要参与自恣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他们在检举别人和被别人检举的资格上是相通的。既然有这个资格,就必须和大众一起,接受其他比丘的检举,同时也有资格检举他人。
“《四分》云:若后安居人,从前安居者自恣,住待日足。”自恣是僧团非常重要的羯磨,界内僧众要共同参与。但在同一个界内,大家开始安居的时间可能不一样,既有前安居人,又有后安居人,那该如何行事呢?《四分律》说:后安居人应该随前安居人一起自恣,但那时他们尚未安居期满,所以在自恣结束之后,还要继续安居。正常情况下,必须住满九十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