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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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部分介绍如何办理请假手续,原文叫“正加法”。主要有三种方式,分别是心念、对首和众法。

一、心念受日法

  1. 明缘法
  三、正加法,前明心念法。《十诵》:五种人谓独住等,心念受日。
  若界中有人堪来,不待,心念不成。若待不得,界又无人,具仪,心生口言:“我某甲比丘,今受七日法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(三说)。”此谓无比丘开心念。[1]

  首先,介绍如何以心念法受日出界。
   “《十诵》:五种人谓独住等,心念受日。”《十诵律》说:有五种人可以通过心念法受日出界,主要指独住者,包括阿兰若行者、独住的修行人、独自远行者、患病已久者、灾年依亲戚而住者。总之,心念法的前提是附近没有其他比丘。
  “若界中有人堪来,不待,心念不成。”如果你明知界内今天有比丘会来,却不想等待,而是自己用心念法受日。这种作法是不能成立的。
  “若待不得,界又无人,具仪,心生口言:我某甲比丘,今受七日法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(三说)。”如果等不到来人,界内又没有其他比丘,就具足威仪,心口一致地在佛前陈词:我某某比丘,现在要受七日法出界,为了办理某件事情,办完之后还要回来安居。这段话要重复三遍。
  “此谓无比丘开心念。”以上说明,只有在界内没有其他比丘的前提下,才特别开许心念受日。
  2. 告下众
  若有沙弥者,作念已,告以事缘:今请七日出界,若了即还,汝知之。
  《十诵》:令五众受日,五众边受。[2]

  准此,当众相共作之。无者,准前言告。
  还有一种情况是,界内虽然没有其他比丘,但还有沙弥在,又该如何处理呢?相对比丘而言,沙弥为下众,请假的事需要对他们说吗?
  “若有沙弥者,作念已,告以事缘:今请七日出界,若了即还,汝知之。”如果界内还有沙弥,就要在心念法之后,将事情原委告诉他:我现在请七天的假出界,办完事情后立即赶回来安居,你知道一下这个情况。
  “《十诵》:令五众受日,五众边受。”《十诵律》说,比丘、比丘尼、式叉摩那尼、沙弥、沙弥尼五众需要请假出界,正常情况下也是分别向五众受。如比丘向比丘受,比丘尼向比丘尼受,沙弥向沙弥受。
  “准此,当众相共作之。无者,准前言告。”按照这个观点,受日应该在当众之间进行。如果界内没有和自己同样身份的出家众,可以像前面所说的那样,向其他人打个招呼,告知事情原委,不能不打招呼就出界了。
  3. 沙  弥
  其沙弥受日,如下别法。
  安居期间,沙弥也可以受日出界,但在三种作法中只能受七日法。
  “其沙弥受日,如下别法。”关于沙弥如何受日,基本还是和比丘的受日方法相同,只是根据具体情况略有调整。相关内容在后面的《沙弥别行篇》中有介绍。

二、对首受日法

  1. 正明受法
  二、对首受法。应具仪对比丘言:“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比丘,今受七日法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(三说)。”
  对首受日,和心念法一样,仅限于七日法。
  “应具仪对比丘言: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比丘,今受七日法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(三说)。”受日者应当具足威仪,面对一位如法比丘说:“请大德您忆念我,我比丘某某,今天要受七日法出界,为了办理什么事情。办完之后,会及时赶回界内安居。”这段陈词同样要重复三遍。
  2. 示二法来源
  然心念、对首二法,诸部无文,但开受法。相传准羯磨白文,虽非佛说,义准无失。
  这是说明心念、对首二法中这段陈词的来源。
  “然心念、对首二法,诸部无文,但开受法。”关于受日的心念法和对首法,在各部戒律中没有明确的作法文字,只有关于受法的规定。
  “相传准羯磨白文,虽非佛说,义准无失。”所以,心念和对首的作法是参照羯磨受法的陈词而来。虽然不是佛陀亲口所说的,但从原理来说,完全符合佛制。
  3. 明过用
  若受七日未用,过七日用亦得,以本缘在故。若无,法谢。不同七日药,彼已限满,病转故失。
  “若尔,病住法应在?”答:“由佛制定。如《论》云,服之七日,坚病得消。”[3]

  如果请假之后没有使用,可以过几天再使用吗?请假的法还有效吗?
  “若受七日未用,过七日用亦得,以本缘在故。”如果请假七天后,并没有使用这个假期,那么过了七天以后还可以继续使用,前提是你为此请假的事由还在。
  “若无,法谢。”反过来说,如果当初请假的事由发生改变,已经不存在了,那么受日法也就随之失效。可见,法是依托缘而存在的,法是否有效,关键取决于缘而非其他。只要请假的缘还在,请假的法就有效;如果缘已经不在,法也就无效了。
  “不同七日药,彼已限满,病转故失。”七日药,属于营养品之类,当比丘身体虚弱时可用于滋补,有效期为七天。七天之后,即使药还没有吃完,也要舍掉,不能再用。所以说,受七日法不同于受七日药。七日药的作用限于七日,期满之后,病情会发生变化,所以必须舍药。这主要是防止比丘对营养品产生依赖和贪著。
  “若尔,病住法应在?”有人就问说:按照这个原理,如果病还在的话,七日药的法也应该在吧?也就是说,应该看病情是否痊愈,决定是否继续服用。
  “答:由佛制定。如《论》云,服之七日,坚病得消。”关于这个问题,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七日药是由佛陀制定的。正如经论中所说的那样,只要连服七日,再顽固的疾病也会好转。所以,不存在开许的情况。
  4. 问昼夜
  问:“此请七日,得兼夜不?”答:“不得。以《文》云,至第七日当还。”[4]

  不同《十诵》,彼以文中受七夜故。[5]

  又不得改云七夜,以部别不同。亦不得秉《四分》羯磨,用《僧祇》“事讫”。[6]具如《诸部别行法》中。
  这段问答,主要在于七日法的具体时限。虽名“七日法”,但究竟指七天六夜,还是七天七夜呢?
   “问:此请七日,得兼夜不?”有人问说:受七日法,能不能加上夜晚?这个主要是指最后一天,如果加上夜晚,就是七天七夜,否则就是七天六夜。
  “答:不得。以《文》云,至第七日当还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不可以。因为《四分律》明确说明,到第七天必须返回。
  “不同《十诵》,彼以文中受七夜故。”这个规定不同于《十诵律》。在《十诵律》中,将七日法称为“七夜法”,可见是包含夜晚的。
  “又不得改云七夜,以部别不同。亦不得秉《四分》羯磨,用《僧祇》‘事讫’。”我们现在是根据《四分律》的羯磨受日,所以在作法时要根据本律的表述方式,说受七日而非受七夜,因为不同部派的戒律都有各自不同的羯磨。同样,也不能按《四分律》的羯磨作法,然后履行《僧祇律》的相关规定,如事讫羯磨。《四分律》属于昙无德部,《十诵律》属于有部,而《僧祇律》属于大众部。总之,用什么羯磨,必须和这个羯磨所属的律典规定相一致。
  “具如《诸部别行》法中。”具体内容,在《行事钞》最后一篇《诸部别行篇》中有详细说明。所谓诸部别行,就是说明各部在戒律相关问题上的一些差别。
  受七日和受七夜,从失法来说稍有差异,依《四分律》受日,日没即失;依《十诵律》受夜,夜尽方谢。但破夏时间是一样的,都是到第八天的明相出以前。事实上,各部律典关于受日的别法并无差别,只是在众法部分有差别。《五分》与《四分》相同,为七日、半月和一月;《十诵》有七夜法和三十九夜羯磨法二种;《僧祇》则有七日法和事讫羯磨二种。

三、众法受日法

  第三,通过众法羯磨来办理受日问题,主要指半月和一月的请假事由。
  1. 初示缘
  三、明众法。所为之缘,同前通用,但令事是半月一月缘者,方应羯磨。不同存单之人,由不重受七日,事缘要必须讣,理无停止。遂引七日令长,用一月羯磨。此自污心,教有明罚,余同前释。
   首先,说明羯磨受日的因缘。
  “所为之缘,同前通用,但令事是半月一月缘者,方应羯磨。”通过众法受日的事由,和前面七日法中所说的一样。也就是说,不论受七日也好,还是受半月、一月也好,缘的性质是一样的,必须是为三宝事等。但因为有的事需要请假的时间更长,所以采取的作法不同。如果这件事需要半月或一月才能办理,就必须用羯磨作法来请假,以示慎重。
  “不同存单之人,由不重受七日,事缘要必须讣,理无停止。遂引七日令长,用一月羯磨。”存单,即前面所说的三法不可重受的观点。道宣律师认为,受日可以根据实际因缘重受。如果不能重受的话,有人受了七日法之后,又有七日缘需要办理,因为不能重受,只得受其他的法。比如将本该受七日的法故意延长,变成一个月。
  “此自污心,教有明罚,余同前释。”在道宣律师看来,这种作法本身就是不如法的,既染污自己的心,也是戒律中禁止的。关于能不能重受的问题,在前面有专门说明。
  2. 引古制
  今加法中有四不同,二家羯磨文相少见。第三,光师所撰羯磨增加乞辞,举世同行,事须略述。今正学宗并依律本,恐辄内乞辞增加羯磨。《律》云:如白羯磨法作。[7]
  今既不如,即知非教。又诸部并无乞文,不得准着。止可随其纲网,顺教诵之。
  问:“用旧羯磨受日,得夏不?”答:“应成岁,虽增加乞辞,而羯磨大宗无失。”

  其次,说明羯磨受日的作法。在此,道宣律师首先引述之前通用的一些作法,并加以评判。
  “今加法中有四不同,二家羯磨文相少见。”加法,羯磨作法。按照《四分律》的传承,关于受日的羯磨作法有四种不同。最早是由昙柯迦罗将《四分律》昙无德部的羯磨翻译到中国并传戒,后来又有康僧铠、法聪律师、慧光律师等。到道宣律师时,有关《四分律》的注疏很多,现在主要提出四家。其中两家的羯磨文很少见,在教界也鲜有使用。灵芝律师认为,这二家是指康僧铠和法愿律师;而唐代大觉律师则认为,二家是指曹魏昙谛和姚秦觉明律师。
  “第三,光师所撰羯磨增加乞辞,举世同行,事须略述。”光师,慧光律师(一说是高齐光统律师)。除了很少使用的两家之外,第三位慧光律师撰写的羯磨文中增加了乞辞,在当时的佛教界影响很大,大家都在使用,所以需要加以说明。
  “今正学宗并依律本,恐辄内乞辞增加羯磨。”从弘扬戒律的角度来说,羯磨作法应该按照律藏的规范而行,不得随意增删。所以道宣律师认为,慧光律师在羯磨中增加乞辞是不如法的,应该根据律藏的规范如法而作。
  “《律》云:如白羯磨法作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白羯磨、白二羯磨、白四羯磨这三种羯磨,是能够摄一切羯磨的。
  “今既不如,即知非教。又诸部并无乞文,不得准着。止可随其纲网,顺教诵之。”现在既然不能按照律典所说的那样作白、作羯磨,可见是不如法的。根据道宣律师对各部戒律的研究,都没有在羯磨中增加乞辞,可见这一点显然是多余的。所以,我们应该根据戒律的规范,如法作白,如法羯磨。
  “问:用旧羯磨受日,得夏不?”有人就问:既然说之前的羯磨不如法,如果我们曾经按那种作法来受日,能不能得夏呢?
  “答:应成岁,虽增加乞辞,而羯磨大宗无失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应该可以得夏。虽然慧光律师的羯磨文增加了乞辞,但从整个羯磨作法来说,大体是没有过失的,不妨碍受日的如法性。
  3. 辨正说
  第四人依《律》出文云:“大德僧听,若僧时到,僧忍听。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。白如是。”
  “大德僧听,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。谁诸长老忍‘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’者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”
  “僧已忍‘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[8]

  其一月日法,准前着之,不得双诵十五日者。
  第四家,通常认为是法愿律师。在指出通行羯磨文存在的问题之后,道宣律师又引《四分律》,说明律制受日羯磨文的内容。
  “大德僧听,若僧时到,僧忍听。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。白如是。”受日羯磨为白二羯磨,也就是一白一羯磨。首先是作白:大众请听,如果大众都已到场并且没有不同意见的话,比丘某某受过七日法,出界十五天办理某事,事情结束之后还来界内安居。就这件事向大家宣布一下。
  “大德僧听,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。谁诸长老忍‘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’者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”宣布这件事情之后,要征求大众的意见:大众请听,僧团允许比丘某某受过七日法,出界十五日办理某事,事情结束之后还来界内安居。哪位长老对此有不同意见?同意此事者默然,不同意者请提出反对意见。
  “僧已忍‘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,十五日出界外,为某事故,还来此中安居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表决之后,再把结果宣布一下:现在大众都表示同意,允许比丘某某受过七日法,出界十五日办理某事,事情结束后还来界内安居的表决结束。因为大众都没有表示反对,此事就这么决定了。
  “其一月日法,准前着之,不得双诵十五日者。”以上所说的是受半月法,受一月法也是同样的作法,更改时间即可,但不能说成两个十五日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十诵律》卷 48,T23-347 上
问 :“心念得受七日法不?”佛言 :“不得。除五种人,所谓阿练儿、独住人、远行人、长病人、饥饿时亲里边住人。”
[2]《十诵律》卷 48,T23-347 上
问 :“何处受七日法?”佛言 :“界内受。”“从谁受?”佛言 :“从五众受,比丘、比丘尼、式叉摩尼、沙弥、沙弥尼。”
[3]《成实论》卷 1,T32-246 上
又如服酥等极至七日,坚病则消。
[4]《四分律》卷 37,T22-833 上
佛言 :“自今已去,听有如是事,受七日去,及七日还。”
[5]《十诵律》卷 24,T23-173 下
佛以是事集僧。集僧已,种种因缘赞戒赞持戒。赞戒赞持戒已,语诸比丘 :“从今有事,听受七夜法。”
[6]《羯磨》卷 1,T22-1065 上
僧祇律受事讫羯磨文:“大德僧听!比丘某甲于此处两安居。若僧时到,僧忍听,比丘某甲于此处两安居,为塔事、僧事出界行,还此处住。”“诸大德僧听!比丘某甲于此处两安居,为塔事僧事出界行,还此中安居。僧忍默然故。是事如是持。”
[7]《四分律》卷 58,T22-994 上
 尔时,佛告诸比丘 :“有三羯磨,摄一切羯磨。何等三?白羯磨、白二羯磨、白四羯磨。是为三羯磨摄一切羯磨。”
[8]《四分律》卷 37,T22-830 中
应作如是白 :“大德僧听,若僧时到,僧忍听。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,若十五日、若一月出界外,为某甲事故,还此中安居。白如是。”“大德僧听,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,若十五日、若一月出界外,为某甲事故,还此中安居。谁诸长老忍‘僧听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,若十五日、若一月出界外,为某甲事故,还此中安居’者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”“僧已忍‘某甲比丘受过七日法,若十五日、若一月出界外,为某甲事故,还此中安居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