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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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约制总明三时
二、结时前后。由夏中坏行义多,招讥复重。故《文》云:“自今已去,听三月夏安居。”[1] 春冬过少,必无事不依,同结吉罗。
问:“何为但结三月者?”“一、生死待形,必假资养。故结前三月,开后一月,为成供身衣服故。二、若四月尽结,则四月十六日得成,若有差脱,便不得结,教法太急,用难常准。故如来顺物,始从十六日至后十六日开,其一月续结令成。”
第二节是关于安居的时间,说明为什么要安排在雨季。接着通过问答,说明安居为何以三个月为期,以及前安居和后安居的时限。
“由夏中坏行义多,招讥复重。”安居为什么选择在夏季?前面说过,这是因为夏季游行的过失特别多,可能引起的讥嫌也特别重。
“故《文》云:自今已去,听三月夏安居。”所以佛陀在《四分律》中明文规定:从今以后,比丘们在夏季必须有三个月的结夏安居。
“春冬过少,必无事不依,同结吉罗。”而春季和冬季在外游行的过失较少,招讥亦轻。不过,虽说春冬没有规定安居,但如果不是为了办理三宝、父母等事,在外游山玩水、放逸懈怠,也要结突吉罗罪。所以说,出家人不论在什么时候都要身心安住。不仅是身体的安住,关键是将心安住于道,安住于戒定慧。对多数人来说,内心安住需要相应的环境,所以不可到处乱跑。当然,如果参访善知识就另当别论了,因为这种游行本身就是为了修道。
“问:何为但结三月者?”有人会有疑问:为什么安居时间是三个月呢?因为印度的夏季有四个月,为什么要少一个月?这有什么深意吗?
“一、生死待形,必假资养,故结前三月,开后一月,为成供身衣服故。”这主要有两个理由。第一,我们的色身需要衣食资养,所以将前三月用来结夏(前安居),潜心修学,最后一个月(七月十六日到八月十五日)可以准备下一年所需要的僧衣等物。戒律中,对比丘什么时候可以乞衣有明确规定。前安居圆满之后,可以受功德衣。这样就有五个月时间享受五利犒劳,其中之一,就是可向居士乞衣。如果没有得到功德衣,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可以乞衣,或接受衣服的供养。其他日子都不是接受僧衣的合法时间。但也有特殊情况,比如衣服被贼偷了或被水冲走,就可特别开许。
“二、若四月尽结,则四月十六日得成,若有差脱,便不得结,教法太急,用难常准。”第二个理由是,如果安居时间是四个月的话,那么结夏必须在四月十六日,仅有一天。万一当天有特殊情况无法赶到,当年就无法安居了。这种规定过于严格,没有一点余地,会使一部分人不能如法安居,所以留一个月的时间作为缓冲。
“故如来顺物,始从十六日至后十六日开,其一月续结令成。”佛陀的所有规定都是顺应众生需要,非常人性化。所以,从四月十六日开始到五月十六日,在这一个月内都可以结夏。当然也不是随便哪天结都一样,其中还分三种不同情况,道宣律师会在下面详细说明。
二、就夏别明三时
上总三时分别,今但就夏,亦有三时。
下面说明三种安居的分别。
“上总三时分别,今但就夏,亦有三时。”以上总的说明,在一年春、夏、冬三季中,佛陀特别规定在夏季安居。仅就结夏来说,也有三种不同的时间安排,分别是前安居、中安居和后安居。
1. 正示三时
初,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,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,五月十六日名后安居。[2]故《律》中有三种安居,谓前中后也。[3]
前安居者住前三月,后安居者住后三月。[4]虽不云中三月,然文中具明前后日数,中间不辨,于理自明。结文各别,如后法中。
此处,道宣律师说明了前安居、中安居和后安居的具体时间。
“初,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,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,五月十六日名后安居。”其中,四月十六日开始结夏,住满三个月,属于前安居,可以享受功德衣的待遇。如果四月十七日到五月十五日结夏,属于中安居。如果五月十六日结夏,属于后安居。
“故《律》中有三种安居,谓前中后也。”所以,《四分律》说到有三种安居,即前安居、中安居、后安居。关于这一点,唐代大觉法师的《四分律行事钞批》提出了反对意见,并列举了六种理由:“然三时安居,古来共诤,至余决然。以义求,唯二时也。当部揵度无三时文(此一证也),外部诸律并唯前后二时(二证也)。唯《五百问》许有三时,未足堪依。《增三》文中本非夏安之法,别是调心有三时之别,故曰有三种安居。《增三》中辨三安居,即是夏中三者。何以《增二》文中不说有二种安居,谓前后也(三证也)。又云中,舍利弗目连十七日至,佛令后安。明知既不及前,佛令待后,至五月十六日(四证也)。又忘成及界皆是开文,以不暇加法,开有忘成。若得续结,名中安者,何须开忘成及界?只开中安,岂不为要(五证也)。又此揵度下文,受他请安居、背请中诸句数,皆言‘十五日界内界外布萨,十六日往安居处’等。既言对布萨时,明知唯是四月半、五月半也。若开中安,则无布萨可对也(六证也)。”有人指出,三种安居之说的确出自《四分律》五十八卷,何错之有?大觉法师的回答是,根据文义来看,《四分律》三种安居后的说明是“于圣法律中,歌戏犹如哭,舞如狂者,戏笑似小儿”,联系上下文,这里的“安居”指静缘正念的三种调心之道,而非时间上的三种安居。
“前安居者住前三月,后安居者住后三月。虽不云中三月,然文中具明前后日数,中间不辨,于理自明。”前安居者,就是在夏季的前三个月安居。后安居者,就是在夏季的后三个月安居。道宣律师认为,律中虽然没有说中安居的具体时间是什么,但标明了前安居和后安居的日子,中安居的时间,据理推断即可明了。
“结文各别,如后法中。”不同安居的结文也有差异,这在后面会详细介绍。
2. 泛明前后
因泛明前后。一、赏罚前后,四月十六日是前,十七日已去结者,并不得五利,故名罚也。
二、得罪前后,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,以有缘如法,不结无犯,无缘吉罗。十六日者,缘与无缘皆结一罪,唯除难事。尼同僧犯,唯有堕别。
三、难事先后,《五百问》云:从夏初日,有难事不得结,而不出本界,至后夏来并名前坐,是名三十日安居,同至七月十五日受岁。若五月十六日安居,唯得一日结。后七月半已,有难者,可随无难日自恣,是名一日安居,三十日受岁。[5]
“因泛明前后。”接着,道宣律师从三个方面,进一步说明前安居和后安居有什么不同。
“一、赏罚前后,四月十六日是前,十七日已去结者,并不得五利,故名罚也。”第一,前安居和后安居得到的赏罚不同。四月十六日结夏为前安居,而十七日以后再结夏的比丘,是不能得到五利犒劳的,故称之为罚。
“二、得罪前后,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,以有缘如法,不结无犯,无缘吉罗。十六日者,缘与无缘皆结一罪,唯除难事。尼同僧犯,唯有堕别。”第二,前安居和后安居的结罪情况不同。此处所说的前后时间划分和上面略有不同,把五月十五日以前的称为前。在此之前,如果有正当的特殊因缘而没有结夏,是不结罪的。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结夏,则是要结罪的,属于犯吉罗。而到五月十六日(开始安居的最后期限)还没有结夏的,不论是否有正当理由,都是要结罪的。除非有命难或梵行难阻挠,又另当别论。比丘尼和比丘一样,如果不安居也要结罪,但犯的程度不同,男众所犯为突吉罗,女众所犯为堕罪。为什么有这样的区别?因为男众活动较多,相应的,不安居的正当理由也多。而尼众本来事少,所以不安居所结的罪更重。
“三、难事先后。”第三,有难缘的时候,前安居和后安居开许的时间不同。
“《五百问》云:从夏初日,有难事不得结,而不出本界,至后夏来并名前坐,是名三十日安居,同至七月十五日受岁。若五月十六日安居,唯得一日结。”《五百问》说:如果从初夏的四月十六日开始,因为有难事阻挠而无法正常安居,但在此期间不离本界,一直到后夏五月十六日才正式开始,这样也可以享受前安居的待遇。也就是说,安居开始时间可以延长为三十天。这样的情况,同样是到七月十五日就可以受岁。因为他们不是有意拖延,而是每天都准备结夏,无奈因各种难缘不能开始,而且在此期间一直没有离开本界,从某种意义上说,也等同于安居。此为结夏日异而受岁日同。如果是五月十六日开始安居,就只能有一天的时间结夏。
“后七月半已,有难者,可随无难日自恣,是名一日安居,三十日受岁。”另一种情况是,到七月十五,如果有难缘无法自恣,那么,从七月十五日到八月十五日的一个月内,可任选无难日自恣,都是有效的。此为结夏日同而受岁日异。
以上,说明了前安居和后安居的不同之处。既然安居有前后之分,为什么前安居享受的待遇比后安居高?这是因为,它代表了我们对安居的重视程度。如果我们觉得安居非常重要,对此有强烈的意乐,那么一切安排都会为安居绕道,会尽一切可能保障安居的如期举行。所以,律典中对前安居者有特别的犒劳。
三、安居期间闰月的处理
三、夏闰延促者。依闰安居,无有正文。
第三个问题,是安居期间对闰月的处理。
“夏闰延促者。依闰安居,无有正文。”闰,闰月。延,延长。促,正常。如果在结夏安居期间遇上闰月,是否要依闰月延长安居时间?还是不依闰月,照常安居九十天?在戒律中,找不到依闰月安居的明文规定。
1.依不依闰的依据
比于《萨婆多》云:夏中有闰,受雨衣得百二十日。[6]彼衣开法,尚依夏闰而受。夏是制教,理宜通护。又本结安居,要心三月不出。今夏未满,闰中出界,即非相续而满,是以破也。
若不依闰者,数满九十日便自恣。《摩得伽》云:安居已,王作闰月,数安居日满,自恣已,受迦絺那衣。即此衣成受不成受,谓依闰不依闰。[7]
既二文兼具,至时随缘。夏初要心取闰,不得依《伽论》。若反前者,通二论两文。
问:“受一月日,得摄闰六十日不?”答:“不得。以安居策修,静住有益。受日出界,乱业曲开,非是正修。限依一月,不得过法。”问:“五事赏劳得摄五月、一月,含闰二六不?”答:“《十诵》不开,由是开奢法故。”[8]
因为找不到安居是否依闰的相关规定,所以道宣律师根据《萨婆多论》关于雨浴衣的处理方式,以此类推。
“比于《萨婆多》云:夏中有闰,受雨衣得百二十日。”比,比照。雨衣,相当于现在的浴巾,大雨时,披在雨中沐浴,故名雨浴衣,简称雨衣。例如《萨婆多论》说:如果在结夏安居期间遇上闰月,受持雨衣的时间可达一百二十天。我们知道安居是九十天,显然,这个一百二十天包含了闰月的三十天。
“彼衣开法,尚依夏闰而受。夏是制教,理宜通护。”雨衣是属于特殊开许,受衣时间尚且包含闰月。结夏安居是佛陀的制教,须严格维护其完整性,故应该将闰月包含其中,否则有可能会破夏。
“又本结安居,要心三月不出。今夏未满,闰中出界,即非相续而满,是以破也。”有人觉得闰月是虚数,期间就不必安居了,比如四月十六日开始结夏,之后若有闰月,就可在闰月内出界,至闰月结束后再安居。道宣律师破斥了这一观点,认为佛制结夏安居的目的,是让比丘定期潜修。安居者也发心在此期间精进道业,如果中途出界,会影响到结夏的完整性,属于破夏。所以应该把闰月纳入安居,延长坐夏时间。
“若不依闰者,数满九十日便自恣。”如果不依闰月,只要从安居开始,数满九十天就可以自恣。下面引《摩得伽论》,说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。
“《摩得伽》云:安居已,王作闰月,数安居日满自恣已,受迦絺那衣。即此衣成受不成受,谓依闰不依闰。”《摩得伽论》说:如果安居开始之后,国王才有关于闰月的规定,可以依闰也可以不依闰。如果不依闰,只要从安居开始算九十天即可;如果依闰,就要延长到一百二十天。至于有没有资格受功德衣,主要看是否依闰。如果不依闰,只要住满九十天就可以如法受衣;如果依闰,就要一百二十天才能如法受衣。“王作闰月”之说,我们会觉得有些费解。根据中国的历法,闰月是早就定好的,但印度是由国王决定的,所以它的闰月有不确定性,在安居开始前,往往并不知道未来三个月中是否有闰月。
“既二文兼具,至时随缘。”既然依闰和不依闰都有根据,那么,安居时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。
“夏初要心取闰,不得依《伽论》。”如果结夏之初决定要依闰,那就必须住满一百二十天,不可再依《摩得伽论》的观点,中途改变决定。
“若反前者,通二论两文。”如果安居开始时还不知道有闰月,也没决定是否依闰,之后就可自行决定。也就是说,依《萨婆多论》或《摩得伽论》的观点都是可以的。
下面是道宣律师对两个问题的解答。安居期间,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受日,即请假外出。受日有三种级别,分别为七天、半个月和一个月。如果在受日期间遇上闰月,又该如何处理呢?
“问:受一月日,得摄闰六十日不?”有人问,我现在请了一个月的假,如果正好遇到闰月,是否可以加上闰月,延长为六十天呢?
“答:不得。以安居策修,静住有益。受日出界,乱业曲开,非是正修。限依一月,不得过法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“不可以”。因为佛制比丘安居,是策励大众精进道业,于佛法受益。请假外出会妨碍静修,属于迫不得已的方便开许,并不是修行常道。最多只能以一个月为上限,不能再超过,否则就失去安居的意义了。
“问:五事赏劳得摄五月、一月,含闰二六不?”另一个问题是:得到功德衣的比丘,可在五个月内享受五种利益的犒劳;没有得到功德衣的比丘,只能在一个月内享受五种利益的犒劳。如果在受功德衣期间正好碰上闰月,是否可以延长为六个月或两个月?
“答:《十诵》不开,由是开奢法故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,根据《十诵律》的规定,五事赏劳是不能延长的。这种犒赏本来就属于奢法,是常规之外的开许,故不得包含闰月。
所以说,安居时间是否依闰可自行选择,因为二者都是有依据的。但受日和五事赏劳属于特殊开许,如果在此期间碰上闰月,就不能再延长了。可能有人会问:前面所说的雨衣也属于开法,为什么能含闰月呢?因为雨衣是天气炎热时需要使用的,对修行有益无损。不同于受日和五事赏劳,前者容易引起放逸,后者容易滋长贪心,故不得含闰。
2. 依闰差别
今约闰月结之,进不三例。
若闰五月、六月,定百二十日住。
若闰四月者,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,并四月住;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,渐渐转少,以越闰月过,取五月一日实夏成正结故;若五月一日后结者,皆三月住,以数满九十日故。
三若闰七月者,从四月十六日后五月一日结者,尽三月住,由未至闰故;五月二日已后结者,皆四月住,由九十日未满,入闰月不成数故。余如《疏》《钞》。
接着,道宣律师对闰月问题给予了具体指导。
“今约闰月结之,进不三例。”根据安居含闰的情况来说,究竟要安居多少天,可分为三种类型。因为四、五、六、七四个月都属于安居期间,出现闰月的时间点不同,计算方式也不一样。
“若闰五月、六月,定百二十日住。”如果闰月出现在五月和六月,安居就一定要住满一百二十天。
“若闰四月者,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,并四月住。”如果闰月出现在四月,有三种情况。其一,如果从四月十六日到闰四月初一期间开始结夏,也要住满四个月,即一百二十天。比如四月十六日结,要到七月十六日结束;四月三十日结,要到七月三十日结束;闰四月一日结,要到八月一日才结束。
“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,渐渐转少,以越闰月过,取五月一日实夏成正结故。”其二,如果在闰四月初二以后结夏,安居的日子就逐渐转少。因为已经跨过闰月,闰月包含在安居中的时间就随之减少,晚一天结夏,就少含一天闰月的时间。到五月初一,就是实际夏月的日子。也就是说,如果在闰四月初二结夏,须安居一百一十九天;如果在闰四月三十日结夏,须安居九十一天,是为“渐渐转少”。
“若五月一日后结者,皆三月住,以数满九十日故。”如果在五月初一以后结夏,已经避开闰月,只要住三个月,满九十天即可。如果五月初一结夏,到八月初一就可以解夏;如果五月十六日结夏,到八月十六日就可以解夏。
“三若闰七月者,从四月十六日后五月一日结者,尽三月住,由未至闰故。”其三,说明闰七月的情况。如果从四月十六日到五月一日之间结夏,只要住三个月就可以了,因为此时还没有进入闰月。比如四月十六日结夏,到七月十六日结束,此时还属于正七月而非闰七月。
“五月二日已后结者,皆四月住,由九十日未满,入闰月不成数故。余如《疏》《钞》。”如果在五月初二以后结夏,都要住四个月。因为进入闰月时还不满九十天,所以要继续安居,加上闰月就是一百二十天。其他更多的内容,在《羯磨疏》和《义钞》中有详细说明。
将闰月包含到安居中,主要是为了保证安居的完整性,其意义则在于增长道心,增进道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