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明治罚诃责法,分四:初、明合诃之法。二、依法诃诫。三、不应之失。四、辞师出离。
如果弟子犯戒或有不如法的行为,师父应该如何处罚呢?道宣律师从四方面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。一是合诃之法,即弟子有哪些行为应该批评处罚。二是依法诃诫,即师父怎样如法地批评弟子,而不是带着情绪指责。三是不应之失,说明不合理处罚方式的过失。四是辞师出离,弟子被批评后,应该如何向师父辞谢。
一、合诃之法
初中,《四分》有十五种:谓无惭、无愧、不受教、作非威仪、不恭敬、难与语、恶人为友,好往淫女家、妇女家、大童女家、黄门家、比丘尼精舍、式叉尼、沙弥尼精舍,好往看龟鳖。律文如此,今所犯者未必如文,但有过者,准合依罚。置而不问,师得重罪。[1]
《善戒经》云:不驱谪罚弟子,重于屠儿旃陀罗等。由此人不坏正法,不定堕三恶道。畜恶弟子,令多众生作诸苦业,必生恶道。又为名闻利养故畜徒众,是邪见人,名魔弟子。[2]
《五百问》云:有师不教弟子。因破戒故,后堕龙中。还思本缘,反来害师。广如彼说。[3]
问:为具五过方诃,一一随犯而诃?答:随犯即诃,方能行成。又若作此过,虽犯小罪,情无惭耻,理合诃责。若心恒谨摄,脱误而犯,情过可通,量时而用,不必诃止。
《杂含》云:年少比丘不闲法律,凡所施为,受纳衣食,贪迷纵逸,转向于死,或同死苦。舍戒还俗,损正法律,谓同死苦。犯正法律,不识罪相,不知除罪,谓同死苦。是故比丘应勤学法律。[4]
第一,对于弟子的哪些行为,师父应该及时批评处罚呢?
“《四分》有十五种:谓无惭、无愧、不受教、作非威仪、不恭敬、难与语、恶人为友,好往淫女家、妇女家、大童女家、黄门家、比丘尼精舍、式叉尼、沙弥尼精舍,好往看龟鳖。”《四分律》归纳了十五种。一、无惭,违背做人德行却没有羞耻心。二、无愧,违背社会公德却没有羞耻心。三、不受教,对于师父的教诲不能谨记在心,如说而行。四、作非威仪,主要指五篇七聚的后四篇,即波逸提、提舍尼、突吉罗、恶说。五、不恭敬,自以为是,不懂得恭敬他人乃至师父。六、难与语,固执己见,对师父的劝诫故意抵触,不予接受。七、恶人为友,交友不慎,乐与恶知识交往。八、好往淫女家,喜欢到色情场所,容易堕落破戒。从第九到第十四,分别是好往妇女家、大童女家、黄门家、比丘尼精舍、式叉摩那尼精舍、沙弥尼的精舍,到这些地方,既会招致世人讥嫌,也容易因为和女众等过从甚密而犯戒。十五、好往看龟鳖,主要指内心散乱,贪玩放逸,包括现在的各种娱乐,如上网、看电影电视等。
“律文如此,今所犯者未必如文,但有过者,准合依罚。置而不问,师得重罪。”律中所举的这些例子,是在印度当时的社会环境下,出家人比较容易违犯的过失。在不同的时空和社会背景下,所犯错误未必和文中列举的完全一样。但只要不利于戒定慧的修行,以及和出家人身份不符的事,都不能去做。如果弟子有类似过失,师父应该根据戒律的精神批评处罚。如果师父对此不闻不问,知道了还当不知道,是要结重罪的。因为师父既然摄受弟子了,就必须履行教育的责任。
“《善戒经》云:不驱谪罚弟子,重于屠儿旃陀罗等。由此人不坏正法,不定堕三恶道。畜恶弟子,令多众生作诸苦业,必生恶道。”旃陀罗,以屠杀为业者。《善戒经》说,如果弟子犯罪而师父不加治罚,不加管教,罪过甚至比屠夫、刽子手更重。原因何在?因为屠夫并没有破坏正法,坏人法身慧命,虽然今生杀业深重,也可能有其他善业,还不一定马上堕落三恶道。但纵容弟子作恶,就会障碍正法在世间的传播,给许许多多众生带去不良影响,使他们造作恶业。这样的师父,必定要堕落恶道。
“又为名闻利养故畜徒众,是邪见人,名魔弟子。”如果师父为了名闻利养而度化弟子,这种就属于邪见人,是魔的子孙。因为他不度化弟子的话,哪怕不能持戒、不具正见,也不过是个人问题,未必能破坏如来正法。但因为度化弟子,结果还使弟子们受到负面影响,误人子弟,坏人慧命,从而破坏佛法在世间的传播。
“《五百问》云:有师不教弟子。因破戒故,后堕龙中。还思本缘,反来害师。广如彼说。”《五百问》记载,曾经有位师父没有如法地教育弟子,结果这位弟子因破戒而堕落恶道,投生为龙,每七天都被大火烧身,肉尽骨在。复生复烧,痛苦不堪。因为龙有神通,它就观察,自己为什么会招感这样的痛苦。找到原因后,对师父生起了极大的嗔心,蓄意报复。有次,师父和五百人乘船入海,龙就前来抓他,并对众人述说了整个原委。师父听后,羞愧难当,跳海自尽了。这就是为师没尽到教育责任的后果。
“问:为具五过方诃,一一随犯而诃?”五过,无惭、无愧、不受教、非威仪、不恭敬。这里,道宣律师又提出一个疑问:必须等弟子具备五种过失后才批评处罚,还是一旦发现弟子有过失,马上批评呢?
“答:随犯即诃,方能行成。又若作此过,虽犯小罪,情无惭耻,理合诃责。若心恒谨摄,脱误而犯,情过可通,量时而用,不必诃止。”回答是:只要师父发现弟子有过错,应该马上批评指正,才能使弟子及时改过,培养正确的行为习惯。此外,师父也要细心考察,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。如果弟子虽然犯的是小过失,但毫无惭愧之心,就应该严厉批评,使他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,勿以恶小而为之。如果弟子一贯谨言慎行,只是不小心犯了错,自己也已经认识到错误,还是情有可原的。师父就应该酌情处理,不一定要严加指责。
“《杂含》云:年少比丘不闲法律,凡所施为,受纳衣食,贪迷纵逸,转向于死,或同死苦。”此处再引化教,说明师父教育弟子的重要性。《杂阿含经》说,有年少比丘不学法,不知律,也像其他出家人一样着衣持钵,入村乞食,受人供养,却对所得染著贪爱,看不到滥受信施的过患。如果以贪心受供,非但不能资身办道,还会因此造作恶业,失去比丘的资格,等同于死苦。这里所说的“死”,是指失去比丘身份。
“舍戒还俗,损正法律,谓同死苦。犯正法律,不识罪相,不知除罪,谓同死苦。是故比丘应勤学法律。”因为没有受到如法的教育,放纵自己的贪嗔烦恼,就会损害佛陀正法和戒律在世间的流传,最后只能舍戒还俗。就如天福享尽沦落人间,与死苦无异。还有一种是因为根本不知道罪相,不知道犯与不犯的区别,不知道犯戒后的忏悔方法,也会因此失去如法比丘的资格,等同于死苦。所以,比丘应该认真学习佛陀的教法和戒律,以法为师,依戒修行,否则就没有资格在僧团受用信施。这里两次说到“谓同死苦”,根据《杂阿含经》的原文,前者是“所言死者,谓舍戒还俗,失正法正律”,而后者是“同死苦者,谓犯正法律,不识罪相,不知除罪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