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自恣宗要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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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余处自恣
问:“此界安居,余处自恣,得不?”答:“《僧祇》,不得,结罪。”[1]
第六个问题,可以在非安居地自恣吗?
“问:此界安居,余处自恣,得不?”有人问:如果在此地安居,然后在其他地方自恣,这样做可以得夏吗?比如我们在西园寺安居,然后到其他寺院自恣,允许这样做吗?
“答:《僧祇》,不得,结罪。”道宣律师引《僧祇律》说:不可以,这样做是要结罪的。当然,此处所说的“不得”,是说没有特殊理由就到余处自恣,那是不行的。因为自恣的前提,是大家通过三个月的结夏安居,共同生活,共同修学,彼此有所了解。如果到别处自恣的话,互相并不了解,也就起不到自恣的作用。如果有特殊原因,比如有难出界及前面所说的移夏等,也是可以的。
七、前后受施
问:“前安居人自恣竟,夏分得物,后安居人得不?”答:“《律》令受物,余日应足令满。若分房舍卧具,亦听为未来故受。”[2]
第七个问题,是关于接受布施的资格。
“问:前安居人自恣竟,夏分得物,后安居人得不?”有人问:前安居人自恣结束,僧团给大众分配结夏期间所得的各种供养。这种情况下,后安居人能否得到这些利益?
“答:《律》令受物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戒律允许后安居人接受同样的供养。前安居和后安居虽然功德不同,但在利养分配上是相同的。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,比如施主有指定对象,所谓时定、处定、人定、法定,只局限于现前的僧人或前安居人等。如果这样的话,就只有前安居人可以得到这份利益。
“余日应足令满。”后安居人虽然提前分得供养,但并不等于安居就结束了,剩下的日子还是要继续安居,直到住满九十天。
“若分房舍卧具,亦听为未来故受。”如果是分配房舍、卧具,也允许后安居人为了将来的修行而接受。比如安居后要分配冬天住的房子,后安居人同样有资格参与。如果现在不参与,可能安居结束后就分不到了,接下来不能安心修行。前面说过,房舍是从上座、次座、下座依次分配,如果还有剩余房舍,再从上座开始分配,或是留给客比丘。所以说,在利养分配上,后安居人和前安居人是一样的。但如果是不结夏或破安居的人,就没资格参与分配了。
八、无缘略说
问:“一说、二说自恣,无难缘成不?”答:“不成。《律》中,六群比丘一说、二说、窃语、疾疾语,不往自恣处,往而不坐,或不说,佛并判不应。”[3]
《四分》云:年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,和尚、阇梨教诏。犹故忘不忆,使受自恣者教。若复忘,应共句句说。年少如此委示,老者云何?答云:亦同年少之法。[4]
故《律》中,阿难摄众无法,迦叶诃言年少。阿难言:“我今头白,何故名年少?”答云:“汝不善察事,同年少。”[5] 老年愚法,岂不例之。
第八个问题为无缘略说,如果没有特殊难缘,自恣可否略说?
“问:一说、二说自恣,无难缘成不?”自恣陈词时应该三说,如果有难缘,可以说两遍或者一遍,有人就问:“如果没有难缘,自恣时可以一说或二说吗?
“答:不成。《律》中,六群比丘一说、二说、窃语、疾疾语,不往自恣处,往而不坐,或不说,佛并判不应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“不可以”,接着就引用律典说明。六群比丘是经常示现犯戒的比丘,很多戒律的制定都和他们有关。戒律记载,在没有难缘的情况下,六群比丘在自恣时没有按常规的三说,而是一说、二说。自恣是请求大众检举,所以陈词要令大众得闻,他们却故意窃窃私语或说得飞快,让大众听不清楚;或是自恣时不到自恣的场所;或是去了也不坐下;或是什么话也不说,这些都属于别众,是不和合的表现。自恣时出现这些情况,佛陀都判为不能成立。
“《四分》云:年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,和尚、阇梨教诏。犹故忘不忆,使受自恣者教。若复忘,应共句句说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新戒比丘不知道应该怎样自恣,和尚及依止阿阇梨有责任给予教导。如果新戒比丘忘了,没有记住,自恣五德就要教他们怎么做。如果还是没记住,应该说一句,让他跟着念一句。
“年少如此委示,老者云何?答云:亦同年少之法。”对年轻比丘应该这样不厌其烦地教导,如果是年老或受戒时间很长的比丘不知如何自恣,又该怎么处理呢?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也要像教导年轻比丘一样。戒律规定,如果比丘不知法,不知律,就没有资格在僧团独立生活,必须终身依止。不论年龄多大,戒腊多高,一样要接受知法懂律的比丘教导。
“故《律》中,阿难摄众无法,迦叶诃言年少。阿难言:我今头白,何故名年少?答云:汝不善察事,同年少。”《四分律》记载,阿难尊者不太善于调教弟子,结果部分弟子行为失检,纷纷还俗,被迦叶尊者呵斥为年少。阿难尊者说:我现在头发都白了,怎么还被你称为年少?迦叶尊者说:你还不善于观察和教育弟子,就像年少无知的人那样。
“老年愚法,岂不例之。”如果年纪虽大而不知法、不知律、不知如何行事,岂不和年轻比丘一样,还要继续接受教导?所以说,僧团中的年少和年长不在于年龄,甚至不在于出家时间,关键在于是否知法,是否有德。
九、前后相从
问:“界中前后安居,自恣云何?”答云:“从安居多者自恣等。”[6]
第九个问题,如果同一界内有前安居和后安居人,应该按哪个日期自恣呢?
“问:界中前后安居,自恣云何?”有人问:在同一个界中,有些人是前安居,有些人是后安居,到底按哪个时间自恣呢?是前安居人按后安居的日期自恣,还是后安居人按前安居的日期自恣?
“答云:从安居多者自恣等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应该随安居人数较多的一方自恣。如果前安居的人较多,就依前安居的日期自恣;如果后安居的人较多,就依后安居的日期自恣,总之是要从众。
关于这个问题,《四分律》有较为详细的说明。戒律记载,某次自恣时,来自不同住处,及前安居、后安居的人都杂住一起,比丘们不知该按哪个日子自恣,就向佛陀禀告了这件事。佛陀开示说:你们应该跟着上座自恣,上座是前安居,就按前安居自恣;上座是后安居,就按后安居自恣。如果上座也有前安居和后安居之分,就随旧住比丘自恣。如果旧住比丘还有前安居和后安居之分,就看哪部分人多,就随哪部分人的时间自恣。所以说,安居虽然有前后,但自恣可以在一起进行。只是后安居人在自恣后,依然要在界内继续住满九十天。
十、夏竟离处
问:“安居竟,须离本处不?”答:“《律》云,安居竟,不去犯罪。”[7]
《毘尼母》云:比丘安居已,应移余处。若有缘不得去,不犯。若缘无者,出界一宿,还来不犯。[8]
《五分》,安居已不去,一宿者堕。若不作限请,若非受请处得住。[9]
《增一》云:告诸比丘,恒一处止,有五非法,意乐屋舍器物,又著财产恐人夺之,或多集财物,贪著亲亲,恒共白衣往来,反此得五功德。[10]
第十个问题,安居圆满后,是否必须离开安居处?“问:安居竟,须离本处不?”有人问:安居结束之后,比丘们是否必须离开安居处所?“答:《律》云,安居竟,不去犯罪。”道宣律师引《四分律》回答说:安居结束后,必须离开安居处所。如果不离开的话,就要犯突吉罗。
“《毘尼母》云:比丘安居已,应移余处。若有缘不得去,不犯。若缘无者,出界一宿,还来不犯。”《毘尼母论》说,比丘安居结束之后,要换到其他住处。如果确实有特殊因缘不能离开,那就不犯。如果没有因缘到其他地方住,可以先离开安居处,哪怕出去住一个晚上,再回来就不犯了。此处所说的有缘,指为三宝事,或有难事阻碍而不得离去。
“《五分》,安居已不去,一宿者堕。若不作限请,若非受请处得住。”《五分律》说,安居结束后,如果不离开,继续滞留在安居处,哪怕只是留宿一晚,就要犯堕罪。堕是单堕,这就比较严重了,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?律中记载,当时有比丘尼受邀至舍卫城安居,被照顾得很好,结果就一直住着不想离开,最后令施主生厌并引起讥嫌。因为这个缘由,戒律就规定安居结束后必须离开。如果对方对你的邀请没有时间限制,或者不是在别人请你去住的地方,比如在寺院、兰若等,那就没有关系。
“《增一》云:告诸比丘,恒一处止,有五非法。意乐屋舍器物,又著财产恐人夺之,或多集财物,贪著亲亲,恒共白衣往来,反此得五功德。”佛陀在《增一阿含经》中告诫比丘们说:如果长期住在一个地方,会产生五种过患。第一是贪著现有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用品,第二是担心财产被别人夺走,第三是财物越积越多,第四是建立了一套复杂的人际关系,第五是忙于和居士来往应酬,这些都和解脱不相应,是障碍道业、影响修行的。反之,则能成就不贪屋舍、不贪器物、不多集财物、不著亲族、不与白衣往来五种功德。
安居强调的是安住,通过三个月的定期潜修,令比丘们安住道业,精进修行。那为什么规定安居后必须离开本处,不离开甚至会结罪,两者不是矛盾吗?其实,这正体现了佛陀的慈悲和良苦用心。
对于修行者来说,我们的心需要安住,也需要集中时间密集修行。但从另一方面说,凡夫心最大的特点就是贪著。佛陀希望我们安住在戒定慧,安住在解脱道。但凡夫往往安住在四事供养,安住在衣食住行、人际关系。尤其是出家时间长了,生活用品越来越多,人际关系日益复杂,最后就成了过日子。所以,佛陀制定结夏安居的规范后,又要求比丘安居结束后必须离开,以免产生贪著。这也是对弟子心行的一种保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