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重 受
受日有七日、半月和一月三种。所谓重受,就是两次受七日法,或者两次受半月法。这部分先列举了古德的观点,但道宣律师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。
1. 引昔解
五、重受者。昔解,一夏之中开于三法,差此不成。
首先,引用古德的观点加以阐述。
“昔解,一夏之中开于三法,差此不成。”关于重受的问题,以往的持律大德们说,在一次夏安居期间,开许的就是三法。也就是说,必须先受七日法,然后依次受半月法、一月法,要按次第请假,不能颠倒顺序,也不能重复。比如这次请了七天假,下次就只能请半个月,再下次只能请一个月。
2. 今 解
· 立 义
今云得重,广有征难,如《疏》述也。但事缘如法,无问多少,一切通开。必是犯戒缘者,一受不合。故律列二十余缘,但云“佛未听我如是事去”,不言“不得重去”。且约为事,信乐父母则有四重,况余杂请,顿便限局。
对于以上所说的观点,道宣律师并不认可,而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。
“今云得重,广有征难,如《疏》述也。”道宣律师根据自己对戒律的理解,认为是可以重受的,也不一定按先后次第,而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受日长短。关于是否可以重受的问题,在《羯磨疏》中有广泛讨论。
“但事缘如法,无问多少,一切通开。必是犯戒缘者,一受不合。”道宣律师认为:只要请假的理由是如法的,不管请几次假,都是允许的。反之,如果请假理由属于犯戒或不合理的,即使请一次假都不可以,都要破夏得罪。
“故律列二十余缘,但云‘佛未听我如是事去’,不言‘不得重去’。”所以,在戒律所列的不能受日的二十多种理由中,只是说“佛陀不允许我为这件事请假”,但并没有说不可以为某件事重复请假。因为请假的事由本来就很复杂,所以很难机械地规定请假方式。
“且约为事,信乐父母则有四重,况余杂请,顿便限局。”从事情来说,比如信乐父母就有四种情况,第一是为了父亲信而母亲不信的因缘请假,第二是为了父母都信仰的因缘请假,第三是为了母亲信而父亲不信的因缘请假,第四是为了父母都不信的因缘请假。可见因缘是千差万别的,何况还有其他种种情况。如果机械地一概限定,就会影响到对具体事务的处理。
· 引 证
《五分》:若有请无请,须出界外,一切听受七日。[1]
《十诵》中列多七夜缘已,文云:若自为身,若为他身,若不遣使,若遣使,应去。听一七夜,不听二七夜。[2]谓一时双牒二七日,前后重用。若准和僧,似一事上不许重受。然彼有不请之文,宽于《四分》。重受不开,文非明了,理须通明。
《五百问》云:受七日行,不满七日,还本界后更行,不须更受。满七日已,乃复重受。[3]
《明了论》中,得受。[4]
《疏》解云:前请七日,事了还至界内,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。此论真谛三藏翻,中国亲承此事。宁得自执一隅小见,通壅三千佛化乎!
以下,道宣律师引各部律典补充说明。
“《五分》:若有请无请,须出界外,一切听受七日。”《五分律》说:只要请假理由是如法的,不论是否有他人邀请,如果需要出界,都允许受七日法。
“《十诵》中列多七夜缘已,文云:若自为身,若为他身,若不遣使,若遣使,应去。”在《十诵律》中,列举众多可以受七日法的理由之后,接着说:或者是为了自己,或者是为了他人,或者是受到邀请,或者是无人邀请,只要所办事务是如法而合理的,都应该前去。
“听一七夜,不听二七夜。谓一时双牒二七日,前后重用。”在《十诵律》中,允许受一次七日法,但不允许同时受两次七日法。这里所说的二七,是指同时受两个七日法,然后合在一起使用。
“若准和僧,似一事上不许重受。然彼有不请之文,宽于《四分》。重受不开,文非明了,理须通明。”和僧,见《十诵律》第三十五卷,八法中诤事法第八,其中说到:“若僧先安居,应受七日去。若七日尽,应受三十九夜去。若三十九夜尽,应破安居。”根据《十诵律》和僧的相关内容来看,似乎就在和僧这一件事上,不得重新受七日法。因为从其他内容来看,《十诵律》的受日法宽于《四分律》,比如没有受到别人邀请也可以请假。而不许重受这一点又严于《四分律》,所以令人费解。至于不能再次受七日法的规定,这段文字可以有多种解释,并不明确,所以还是应该据理推断。按戒律的精神和《四分律》的观点,都是可以重受的,关键是理由正当。
“《五百问》云:受七日行,不满七日,还本界后更行,不须更受。满七日已,乃复重受。”《五百问》说:受了七日法之后没有用完,不满七日就回到本界。如果后来又要进一步去做这件事,不需要重受,可以直接再去。如果七天假期已经用完,就需要重受。
“《明了论》中,得受。”《明了论》也认为,是可以重受的。
“《疏》解云:前请七日,事了还至界内,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。”《疏》中解释说:之前请了七天假,办事后回到界内。但第八天还有事,可以再请七天假出界办理。
“此论真谛三藏翻,中国亲承此事。宁得自执一隅小见,通壅三千佛化乎!”中国,指中印度。通壅,通达和堵塞,佛化本通,固执乃塞。《明了论》是真谛三藏翻译的,他曾在中印度亲自了解到这些情况。既然这么多律典都说明可以重受,那就不要固执己见,以免影响佛法在世间的流传。
· 述传闻证
余亲闻见中国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云:“佛灭度来,无有立一夏三度受日法,随事如法并开。”余广如《疏》《钞》。
在引经据典之后,道宣律师又引用了他亲耳听闻的一些情况。当年玄奘三藏回国译经时,道宣律师曾应邀加入译场,所以他和当时印度来的僧人是有交流机会的。
“余亲闻见中国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云:佛灭度来,无有立一夏三度受日法,随事如法并开。”我(道宣律师)曾经亲耳听到来自印度的译经三藏,以及来自印度的修行人说:自从佛陀灭度以来,从未规定过一次夏安居期间只能依次请假三次。只要请假理由是如法的,就应该允许。
“余广如《疏》《钞》。”如果要对这个问题有更多了解,可以参考《羯磨疏》《四分律比丘尼钞》。
六、约事长短
六、约事长短。纵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,皆须七日法。
《律》云:不及即日还,听受七日去。夏末一日在,亦作七日法。立法楷定,作法应尔。若路近得还,由缘经宿,亦须受日。
前面说过,安居期间的请假有七天、半月和一月三种,但实际上,有些事只要一两天就能办完,是不是可以请一两天的假呢?所谓长短,长是指三种请假的最长期限,而短是指一天、八天和十六天。也就是说,即使只要一天办理的事,也得请七天假;八天的事,得请半个月的假;十六天的事,得请一个月的假。当然,也包括两者之间的天数。
“纵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,皆须七日法。”道宣律师告诉我们:即使所办的事只要一两天就可以办完,也必须受七日法,而不能请一两天的假。也就是说,三种请假期限是不能变更的。
“《律》云:不及即日还,听受七日去。夏末一日在,亦作七日法。”律典说:只要不能当天返回,都应该受七日法,然后才能出界。即使到结夏最后一天,只要请假出界,也必须受七日法。
“立法楷定,作法应尔。若路近得还,由缘经宿,亦须受日。”这是戒律明文规定的,只能这样作法。即便你去的地方很近,本来当天可以返回,但因为某些因缘,在明相出之前来不及返回,也需要受七日法,否则就要破夏。
所以说,请假有相对的固定性。关于这种固定性,后面还有弥补的方法。
七、僧尼不同
七、僧尼不同。《四分》尼律中,开受七日,不云多。[5]
《僧祇》:尼无羯磨受日法。若塔事、僧事游行者,受七日去。[6]
比有滥同僧法者,但令缘至,三法受日。《四分》无文,《僧祇》明断,足是指归,不劳别解。所以不同者,尼是女弱,不假多游,入俗外化,生善义少,但开七日,亦济别缘。
这是说明尼众请假和僧众的不同之处。
“《四分》尼律中,开受七日,不云多。”《四分律》关于比丘尼的戒律部分说:比丘尼只能受七日法,不可以多受。也就是说,不得请半个月或一个月的假。
“《僧祇》:尼无羯磨受日法。若塔事、僧事游行者,受七日去。”《僧祇律》则很明确地说:比丘尼没有羯磨受日法,也就是说,不得请半个月或一个月的假。如果是为了三宝的事,比如造塔、僧事等,可以请七天的假出界办理。
“比有滥同僧法者,但令缘至,三法受日。”道宣律师在引用律文后批评说:现在的佛教界中,也有将尼法等同于僧法,认为只要理由充分,比丘尼也可以在受七日之外,请半月或一月的假,和比丘一样三法受日。
“《四分》无文,《僧祇》明断,足是指归,不劳别解。”关于这个问题,在《四分律》中找不到尼众可否通羯磨受日的相关内容,而《僧祇律》则明确表示,尼众没有羯磨受日法。这已经说得非常清楚,不需要另行解释。
“所以不同者,尼是女弱,不假多游,入俗外化,生善义少,但开七日,亦济别缘。”为什么不允许尼众请太长的假期呢?是佛教也有男尊女卑的思想吗?其实,这是有时代背景的。因为当时女众的社会地位较低,很少参加公众活动,一般没有太多需要出去的事由。而且尼众出门在外,也不利于人身安全。即使想到信众中弘扬佛法,也是人微言轻,不能起到多少生善灭恶的作用。所以只能开许七天,方便她们处理一些必办事宜,如佛法僧三宝事,或需要看病乞药等事。
当然这主要是过去的情况,在当今教界,尤其在台湾,女众在弘法中已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,所以也不能过于机械地对待。
八、事讫不来成不
八、事讫不来成不者。由所牒缘谢,法亦无施,便失法也,即须反界,不反破夏。
《明了论》云:请七日出界讫,事竟不还,破安居,得小罪。《十诵》明文不许往。《僧祇》意亦同之。
请假出界都有相应的理由,但在事情办完之后,如果假期还没有结束,是否可以继续在外逗留呢?
“由所牒缘谢,法亦无施,便失法也,即须反界,不反破夏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请假都有相应的缘,如果这个缘已经结束,那么请假的法就没有建立基础,它的有效期也随之结束。虽然请了七天的假,但只要事情处理完毕,必须立刻返回,否则就要破夏。可见,不是超过七天才破夏的,这点我们必须注意。
“《明了论》云:请七日出界讫,事竟不还,破安居,得小罪。”《明了论》说:请七天的假出界,如果事情办完后还不回来的话,就是破安居,须得小罪。
“《十诵》明文不许往。”《十诵律》明文规定,如果你因为某事请假出界,但在你尚未出门或前进途中,这件事已经发生改变,不需要你再去处理,那就不该继续前行。原因就在于,请假的缘已经失去,受日法也随之结束。
“《僧祇》意亦同之。”《僧祇律》也有同样的说法。律中说,如果你去和僧,在中午前将灭诤事处理好,午饭后就要马上回来。也就是说,事情结束之后不得随意逗留。不能因为请假的期限还没有到,就在外拖延,不及时回去安居。
这部分是关于请假的缘。从安居受日来说,有缘才有法。相应的,缘结束之后,法即随之结束。不论假期还剩几天,都应该立即返回,因为已经没理由在外逗留,否则就违背安居的精神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