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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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引《僧祇》
《僧祇》:不得与沙弥房。若师言“但与,我自为料理”者,得。若房多者,一人与两口已,不得不受。语云:“不为受用故与,为治事故与。”若春冬付房,具通二与。若上座来,随次第住。若安居付房已,上座来,不应与,若当令余处住。[1]
第三节,是分房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,首先引《僧祇律》说明。
“《僧祇》:不得与沙弥房。”《僧祇律》说:不可以给沙弥分房舍。因为沙弥通常年龄尚小,比如七岁到十三岁是驱乌沙弥,十四岁到十九岁是应法沙弥,二十岁以上是名字沙弥。因为年幼,往往没有维护房子的能力。所以从爱护房子的角度来说,不可以给沙弥分房。
“若师言‘但与,我自为料理’者,得。”如果这个沙弥的师父说:你们分给他吧,我会帮他料理维护的,那么就可以分配,因为有他的师父作为担保。
“若房多者,一人与两口已,不得不受。语云:不为受用故与,为治事故与。”如果僧伽蓝内的房子比较多,每人可以分到两间,也必须接受,不能推脱说自己有一间就够用了。分房者要告诉他:分两间不是给你享受的,而是让你负责护理和修缮的。
“若春冬付房,具通二与。”如果是春季、冬季分到的房子,也具有这两方面的意义,一是用来使用,二是进行护理。
“若上座来,随次第住。若安居付房已,上座来,不应与,若当令余处住。”如果有上座来到这个僧团,应该按戒腊的次第,给予相应礼遇。但如果是在安居期间,房舍都已分配结束,上座再来就没办法了,只能让他住到别的地方。不能因为来了上座就兴师动众,让别人搬出来,这样容易引起矛盾纷争。
二、引《四分》
《四分》:安居竟,客来不应移。若分房舍,不得分众集处。若有别房、好窟,当于夏前书知名字。坐夏讫,便灭名而去。[2]
其次,引《四分律》说明相关问题。
“《四分》:安居竟,客来不应移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如果僧团安居期间的分房结束,各自住处已定,再有客僧前来,不必另行分配,不能因为来了客僧就让大家调整住处,以免影响大众静修。
“若分房舍,不得分众集处。”僧团分配房舍的时候,不能把大众集会的公共场所分掉,比如禅堂、法堂等。
“若有别房、好窟,当于夏前书知名字。坐夏讫,便灭名而去。”别房,类似别院,非僧众常住之房,否则就要统一分配,不能自题名字入住。好窟,适合居住、静修的山洞。如果有某处别院或洞窟环境宜人,适合修行,这些地方本来不属于任何人,也不在僧团的分配范围内,如果你希望在此安居,可以在结夏前,在别院或洞窟外写上自己的名字,表明某人准备在此安居。坐夏结束之后,把名字擦掉离开,方便其他人使用。
戒律记载,有比丘看上某个山洞,准备在那里安居。后来,其他比丘也先后看上这个山洞。结果到十六日安居时,洞中来了好几位比丘,大家挤在一起,住处狭窄,空气浑浊,结果纷纷生病。此事反映到佛陀那里,佛陀就说:如果比丘准备在这样的地方安居,应该先做好标记或写上名字,说明此处有人,就能避免以上情况。而有人在结束安居离开时,没有把先前留下的名字擦掉,结果其他准备在此入住的比丘看到后,犹豫着不敢进入。佛陀就此规定,离开后要把之前写下的名字擦掉,以免妨碍他人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