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师资相摄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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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诃责非法
三、明诃责非法。《四分》云:尽形诃责,竟安居诃责,诃责病人,或不唤来现前、不出其过而诃责等,并成非法。若被治未相忏谢而受供给依止等,或被余轻诃而不为和尚、阇梨及余比丘等执事劳役者,得罪。[1]
《僧祇》,若与共行弟子、依止弟子衣已,不可教诫,为折伏故夺。后折伏已,还与无罪。若与衣时言:汝此处住,若适我意,为受经者,与汝。后不顺上意,夺者无犯。[2]
《十诵》,若欲折伏,剥衣,裸形可羞。佛言:不应小事折伏沙弥,若折伏留一衣。[3]
第三部分,说明不如法的责罚方式。这和以上所说非法的有什么不同呢?前面所说的,有些是责罚者的发心不对,或不具备相关资格;有些是责罚方式从根本上就错了,不是佛教的教育手段。而这里所说的,并不是责罚手段的问题,而是执行时做的不到位,属于尺度问题。比如师父批评弟子,本来是允许的,但不能没完没了地批评。那么,哪些属于执行的问题呢?应该如何把握这个尺度?
“《四分》云:尽形诃责,竟安居诃责,诃责病人,或不唤来现前、不出其过而诃责等,并成非法。”《四分律》中列举了几种情况:一、没完没了地长时间批评,从来不加以鼓励和肯定,容易使弟子产生挫折感,从而影响修行状态。二、整个安居期间都在批评,扰乱弟子的情绪,使其无法在安居期间静心修行,用功办道。三、批评病人,使其心情受到影响,不能安心养病。四、不是当面批评弟子,而是在背后数落,既不能帮助弟子认识到错误,也容易引发人我是非。五、不指出弟子的具体过错,就事论事地摆事实讲道理,而是一味批评指责,难以令弟子心悦诚服。《四分律》说,这些批评方式都是不如法的。什么是如法的批评方式呢?主要有三点:一是当着弟子的面;二是指出究竟错在哪里;三是说明处罚方式,即使用“五事诃责”中的哪一项。
“若被治未相忏谢而受供给依止等,或被余轻诃而不为和尚、阇梨及余比丘等执事劳役者,得罪。”作为被批评者来说,如果没有任何接受意见和忏悔改过的表示,依然在僧团享受原有的一切待遇,是要得罪的。或者被师父批评之后闹情绪,本来应该由他为和尚、阿阇黎及其他比丘承担的各种事务,一点都不去做了,也是要得罪的。所谓轻诃,指前面所说的五种诃责中的后两种,即“莫至我所”和“不与汝语”。一种是师父不让弟子来到自己身边,但在僧团该承担的义务还要照做;一种是师父不和你说话,但以前该做的所有事还要继续做,包括对师父的侍奉和在僧团的义务。
“《僧祇》,若与共行弟子、依止弟子衣已,不可教诫,为折伏故夺。后折伏已,还与无罪。”共行弟子,指和尚亲自剃度或授具足戒的弟子,七法相摄,故名共行。依止弟子,指后来建立依止关系的弟子。《僧祇律》说,如果师父给了剃度弟子或依止弟子僧装之后,因为弟子不听话,不受管教,为了折伏弟子,使他接受教训,师父可以把衣服要回来,直到弟子服从管教后再给他,这是没有过错的。因为和尚这么做并不是出尔反尔,也不是在闹情绪,高兴就给你,不高兴就要回来,而是为了对弟子帮助教育。在出家人资身用具匮乏的时代,僧衣是非常重要的。没有僧衣,就不能出去乞食,也不能参加僧团一切法事活动。而且当时出家人有的不过是三衣一钵而已,夺了就没有了,不像现在的人,夺了一套还有好多套。所以说,夺衣也是一种重要的处罚方式。
“若与衣时言:汝此处住,若适我意,为受经者,与汝。后不顺上意,夺者无犯。”如果和尚在给衣服的时候已经告诉弟子:“你在这里住,依止我修学,如果我感觉你是可造之才,会引导你修学佛法,为你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。”但后来这个弟子自以为是,不接受师父的教诲,不顺从师父的心意,和尚就可以把之前提供的衣再要回来,这样做也是不犯戒的。
“《十诵》,若欲折伏,剥衣,裸形可羞。佛言:不应小事折伏沙弥,若折伏留一衣。”《十诵律》记载,如果为了折伏弟子而把他的衣都要回来,让弟子赤身露体,这会让弟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。所以佛陀说:不要为一点小事就使用这种折伏手段,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。即使不得不使用这种折伏手段的时候,也该留一件衣,至少让他可以蔽体。因为印度的出家人只有三衣,而沙弥就两件衣。一是五衣,属于劳动杂作衣;一是七衣,是参加僧团法事活动时所穿。不像汉传佛教中,三衣内还有各种衣服。所以师父在折伏弟子时,不应该都收走,而要留有余地。
这里讲到两种情况,一是和尚把弟子的衣服要回来,等他改正错误后再给他。另一种是有言在先,把衣服要回之后,再也不给弟子了。这两种都不犯戒。总之,责罚弟子的关键,是帮助他改正错误,这就需要注意方式方法,才能达到预期效果,否则就等同于世间的惩罚了。所以师父的发心特别重要,这不仅关系到对弟子的教育,也关系到师父自身的修行。良性的师资关系,是教学相长,彼此增上;但处理不当的话,也有可能师父恼,弟子恨,把师徒关系搞成了怨憎会。这是我们特别需要警惕的。